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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二十四)将《云南省人口与***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按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4、第八条各级人民***应当***取措施,建立有效的人口与***生育服务机制,健全母婴保健工作制度,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完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生殖健康水平,保障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公民享有***生育的技术服务。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十六)修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十七)修改《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五条第三款、第五十条。 (十八)修改《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有关内容。
二十)修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有关内容。 将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卫生部”修改为“国家卫生和***生育行政部门”。 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居住在边远农村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正常孕妇,应当由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接生。
按照《立法法》规定,该省在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修改时,发现《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中关于强制婚检的规定与***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悖时,该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妇幼重大公卫生项目内容主要包括四项: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妇女“两癌”检查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妇幼卫生项目数据网络直报系统是有各省卫生厅建立,普通用户无法登陆。
目前,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包括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等。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2012年,国家启动贫困地区儿童营养干预试点项目。 2012年新增贫困地区儿童营养干预试点项目、地中海贫血防控试点项目、西部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补助项目3个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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