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当出租车行驶途中,张某突然拿出身上藏好的尖刀威胁另外三名拼车的乘客及司机王某交出身上的现金、手机等财物。在劫得财物后,张某下车迅速逃走。
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其理由主要是:出租车是一种面向广大公众的交通工具,在营运期间任何人都有权乘坐,具有明显的公共特性,与公共汽车、火车、轮船一样同属于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从实践上看,抢劫出租车司机是一种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很大,如果不把在出租车上抢劫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就只能在3年以上10以下***量刑,可能导致量刑偏轻,不利于打击和震慑这类严重犯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理由是:从公共交通工具的特征上看,出租车服务于特定的少数人,具有独享性和排他性,而不具有公共性,所以出租车不是公共交通工具;对出租车司机抢劫,侵害的只是特定的个人,危害性小于在公共汽车上的抢劫,与一般的抢劫是相同的,没有必要给予过重的刑罚。 【管析】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车辆、轮船、航空器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它们具备如下两个特征:一是公共性,即交通工具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提供服务的;
二是营运性,即公共交通工具必须是投入运营并且正在运营中。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包括公共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客运中巴车、长途客车、缆车、高架列车、地铁列车、旅客列车、载客船只、民航客机等。 出租车虽然载客量较少,但它与其他客运汽车同样面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公共性的特征,而公共性是公共交通工具的本质特征,载客量的大小不是公共交通工具的本质特征,不应成为判断是否是公共交通工具的标准。因此,出租车从其属性和功能上看,应该属于公共交通工具。本案中,张某与其他三名乘客商议一起拼的,说明该辆出租车为正在营运的公共车辆。对张某在该车上实施的抢劫行为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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