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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下午,数条令人吃惊的***在微信群流传,画面中有大量染血的伤者,还有一些损毁严重的建筑物,发布者称这些***是刚刚从温岭拍摄的。据说是G15沈海高速上一辆槽罐车发生爆炸,巨大的冲击波造成了大量伤亡。由于微信群一直有人为了博眼球乱编消息,这些***并未引起太大反响。
但温岭发出的通告证实了这一消息,截止2020年6月14日上午,此事故已造成19人死亡,另有172人住院治疗,死亡人数可能进一步上升。
据初步调查,发生爆炸的槽罐车属于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浙CM9535,车辆类型是液化石油气槽罐车。
有两名司机,应该不存在疲劳驾驶的可能,这辆槽罐车是如何发生爆炸的呢?交警调取了事发路段的高速监控***,爆炸的全过程也随之曝光,惨烈的场景如同世界末日。
从***上可以看到,这辆槽罐车因制动不及,追尾了前方的货车。猛烈的撞击导致槽罐损坏,随之而来的就是第一次爆炸,数十秒之后,又发生了猛烈的二次爆炸,二次爆炸的威力堪比大型***。
不得不说,6月13日下午4:40左右发生的这起爆炸事故,确实令人感到非常的痛心!据了解,这起事故发生在G15沈海高速往温州方向温岭西出口互通匝道中段,当时,一辆牵引,车牌号为浙CM9535,挂车牌号为浙CM138的液化气槽罐车在此发生了剧烈的爆炸,由于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巨大,不仅给周边的房屋造成了非常大的损毁,还给当时行进经在此地的其他车辆 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坏。
截至到今天上午10点左右,这起爆炸事故已经造成了19人死亡,172人受伤,目前所有的受伤人员军已经住院治疗,由于重伤人数较多,不排除后期会出现死亡人数的进一步上升。经初步调查,这辆槽罐车上面当时有2名司机,从这个角度来,既然这辆槽罐车上面有2名司机,那么,基本就可以排除疲劳驾驶的可能性。
从当时的监视***上可看出,这辆槽罐车行进到此地时,前方的路面出现了明显的堵车的情况,也就是说,当时这辆槽罐车前方的车辆处于停止状态,因此,基本可以排除槽罐车来不及制动而出现追尾,况且,这起事故本身就发生在匝道上,当时的速度应该是在40迈以下,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槽罐车发生追尾显然是很不正常的。
除非,当时驾驶这辆槽罐车的司机严重的走了神,根本就没有观察路面的实施情况,毕竟,按照常理来讲,这辆槽罐车应该不存在超载的问题,也不存在来不及制动的问题,排除了这两种因素之后,那只能将这起追尾事故,归咎到当时驾驶槽罐车的司机反应速度过慢,才导致的追尾事故。
相关部门经过查询注册信息之后发现,这起爆炸事故涉事公司,名字叫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他们从2016年至今,总共被处罚过11次。而最严重的处罚原因分别是,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技术等级评定,驾驶员没有危险品运输的从业资格证。
由此可以,这家涉事公司在短短的4年之内,就出现了11次比较严重的违规经营情况,要知道,这几种违规行为的性质是非常严重的,随便出现任何一种违规,都会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从这个角度来,此次这辆涉事槽罐车之所以会发生追尾爆炸,就不能排除这家涉事公司以及驾驶员出现了违规操作的情况。
当然,这起爆炸事故当前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如果最终查出这家涉事公司出现了严重的违规情况的,那么,就必须让这家涉事公司接受法律的公正裁决,只有***取重罚的措施,才能够有效杜绝危险品运输公司 在经营当中的违规操作,也才能够保障大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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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油罐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这辆油罐车的从属,即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应当负全责。
据报道,该涉事公司4年来一共违规了11次。曾被温州市和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多次行政处罚,但他们似乎是屡罚屡错,陷入了一个“死循环”。
【其违法行为包括】:
1、“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
3、“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4、“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基于此,该公司究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罚款
该油罐车公司的各项行车指标都存在不合格性。所以,根据法律规定,若造成人员伤亡和对他人私有财产(如房屋等)带来损害的,则依照具体严重程度处以罚款,至少不低于3万元。并且,还要依法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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